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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建筑〔2024〕1號)

發布日期:2024-01-30     查看次數:467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規定》的通知

閩建筑〔2024〕1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定額制定和管理,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4號)和《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建標〔2015〕23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19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定額制訂與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服務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64號令)和《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建標〔2015〕23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定額(下稱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及相關費用的數量或費用基準。

前款所述的數量或費用基準,發生非正常施工條件或特殊的施工環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規模以及定額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條  定額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定額的專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裝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復保護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維護工程等。

第四條  定額按照使用范圍,劃分為全國統一定額、全省統一定額、地方補充定額、專項補充定額、企業定額。

定額按照用途,劃分為預算定額、概算定額、估算指標以及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其中:預算定額和概算定額可以消耗量形式體現。

第五條  全省統一定額、地方補充定額作為編制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作為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以及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也作為投標報價和其他投資性質工程計價的參考。

專項補充定額限于在特定工程項目中使用。

企業定額主要用于企業自主報價和成本管控。

第六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定額管理。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額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根據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技術性、事務性定額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定額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工負責、科學編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定額編制

第八條  省住建廳委托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貫徹落實全國統一定額,制(修)訂全省統一定額。

全省統一定額缺項且具有地域特點或工程建設亟需的地方補充定額,以及需要制訂地區性的費用標準,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制訂并報送省住建廳備案。

具體工程項目出現造價金額較大且現行定額缺項,并具有單一性的施工工藝、技術或材料,難以通過市場詢價確定造價,可以編制專項補充定額,由合同雙方單位共同組織編制,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予以指導。

企業定額由相關單位自行編制使用。

第九條  編制全省統一定額和地方補充定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行業發展政策要求。

(二)現行有關設計規范、施工及驗收規范、質量評定標準、產品標準、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標準圖集、施工工法。

(三)全國統一定額或省外已頒布實施的定額資料。

第十條  定額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定額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二)定額的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編碼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四)定額編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設各方意見。

第十一條  全省統一定額的組成內容,一般包括總說明、章節說明、計量規則以及數量或費用基準(以下簡稱“消耗量”)。其中,定額消耗量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等三種。

第十二條  確定定額消耗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工費按照建筑勞務市場價格確定。

(二)材料消耗量按照凈用量加上損耗量計算,損耗量按照有關規定或現場實際確定。其中:周轉性材料按周轉攤銷消耗量編制,租賃性材料按租賃用量和租賃時間編制。

(三)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按照常用機械、合理配備、臺班產量以及機械幅度差確定。其中:租賃機械按照租賃用量和租賃時間編制。

 

第三章  定額管理

第十三條  全省統一和地方補充定額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及時制(修)訂、補充:

(一)國家、地方政策調整的。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要求發生變化的。

(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更新,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需要補充定額的。

(四)建筑工業化、智能建造等需要補充定額的。

(五)城鄉品質提升、鄉村振興、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等需要補充定額的。

(六)建筑市場人工費、施工措施、組織管理方式發生變化的。

(七)其他需要制(修)訂、補充的情形。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時收集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反饋的信息,對于存在第十三條情形的,可以逐級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提出書面申請。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經充分調研后,按程序組織相關定額的制(修)訂、補充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做好全省統一和地方補充定額人工費用的監測,在建筑勞務市場價格變動較大時,及時報批調整人工費指數或相應定額人工費,確保定額人工費用與建筑勞務市場情況相適應。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以及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參與定額編制。支持大中型企業編制企業定額,提高市場核心競爭力。

第十六條  定額解釋按照屬地管理和當面咨詢原則實施。

(一)定額解釋僅就我省現行定額在施行過程中存在不明確或歧義時,需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解釋說明的技術服務活動。全國統一定額、定額編制基礎數據、已經取消的定額、招標投標計價與合同價款爭議等,不在定額解釋范圍。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需要定額解釋的,應當當面或書面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咨詢。

(三)各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時收集定額問題,可以逐級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提出書面意見建議。社會共性需求的定額解釋,以及全省統一定額需要勘誤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以問題解答形式公開發布。

第十七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對定額執行產生爭議,需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機構申請調解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調解達成一致的,由發承包雙方代表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依照合同約定的其他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定額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適時組織定額管理人員業務學習和培訓,鼓勵行業協會舉辦定額應用業務培訓。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在定額編制、定額解釋或計價爭議調解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以借助專家參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文件精神,定額編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與財政等有關部門溝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定額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筑〔2014〕4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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